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安排,我委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中生活物资和部分医疗应急物资的具体范围清单(见附件)。该清单将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动态调整。
特此函告。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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